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陳文麗 被告 陳文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