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6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阮芳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