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原告與被告 翁天保 、 鄭榮源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有關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支付命令裁定被告(債務人)鄭榮源應向被告(債權人)翁天保清償新臺幣(下同)3,18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40計算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4334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所載次序2及10,關於被告翁天保之費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權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其合併提起之訴訟有二,一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一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之訴訟標的互有競合關係,依前揭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18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其可得之利益為1,539,89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訴之聲明第一項即3,180,000元定之,則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