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理人 蘇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 鹿秀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利率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本金新臺幣525,000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本金新臺幣553,125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