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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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周嘉祥 被告 蕭清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史華齡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153 號(113.03.14)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03 號裁定(113.04.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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