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61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461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珈熒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判,原訂114年4月18日宣判期日併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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