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461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珈熒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判,原訂114年4月18日宣判期日併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461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珈熒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判,原訂114年4月18日宣判期日併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