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 楊金西山 相對人 謝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107年度司執字第25085號強制執行事件由本院受理執行中,聲請人已就上開執行事件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及再審之訴,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受難予回復之損害,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聲請於該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起前述之訴訟或抗告,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故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508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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