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0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到期日及其釋明文件。如未約定到期日,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清償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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