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53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六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65431-7││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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