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62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陳志明 即明勇工程行
方邑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25,693元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4.05﹪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488,176元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4.05﹪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365,213元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4.32﹪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41,095,640元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4.32﹪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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