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選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選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選抗字第2號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 蔡英文馬英九 等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選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應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移轉至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定有明文。復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2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又按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且此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95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請求依法判決此次2016年中華民國在台灣之總統大選蔡英文當選無效,核屬總統選舉訴訟,依前揭說明,自應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乃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法院提起本件訴訟,顯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原法院未予詳查,遽予裁定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住所等項,嗣再以抗告人逾期未予補正為由,認其起訴不合法而以原裁定予以駁回,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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