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6號上訴人 黃國滄 被上訴人 黃美英
黃偉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8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自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出,將該建物及所占用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嗣減縮聲明請求被告自系爭建物遷出並騰空返還被上訴人。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又系爭建物於起訴時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42,300元,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6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故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陳怡潔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