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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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申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惟查原告於審理中追加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菁重新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54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990元,尚欠新台幣34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