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1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三、…向聲請人借款2,007,166元、4,2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向聲請人借款207,166元、4,2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