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乃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乃榮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獲之白色結晶物品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考,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查扣被告郭乃榮持有之毒品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
0.027公克),有該院106年7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3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2437號卷第91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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