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立梅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書、附表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須有簽章,如已遺失或欠缺當事人簽章,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二、前與金融機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而提出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並說明當時成立協商之背景、動機與先前履行協商方案時之經濟來源。
三、聲請人本人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陳報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並提出薪資單、帳戶存摺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以供釋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6個月內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六、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中家庭必要生活費支出12,000元部分之證明文件,並請具體臚列各項支出費用之細目,並與相關證據製作成表冊,以供本院審核是否必要。
七、請提出最近租約證明、敘明聲請人 陳明 有無押金及押金所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釋明之證據。
八、聲請人與前夫對受扶養人 王芝雅 、 王健順 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如由聲請人單獨扶養子女,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