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RONGNHAN(中文名:阮仲仁)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TRONGNHAN(中文名:阮仲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毒品殘渣袋,經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本件扣案之殘渣袋
1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院109年5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452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