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王嬌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瑋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三三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