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02號
原 告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蔡宗成
被 告 楊張椪
楊錫榮
洪員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被 告 巫素蓮 住彰化縣○○鎮○○路○○○號
莊富安 住臺中市○○區○○路○○○○○○號
蕭慶賢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賴坤明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李姿瑩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戴惠雯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蔡妹純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陳俊亦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劉文珍 住臺中市○○區○○路○○○○○○號
賴慶都 住南投縣○○鎮○○路○○○○○號
吳信賢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20日上
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