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02號
原   告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蔡宗成
被   告  楊張椪
       楊錫榮
      洪員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被   告  巫素蓮   住彰化縣○○鎮○○路○○○號
       莊富安   住臺中市○○區○○路○○○○○○號
       蕭慶賢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賴坤明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李姿瑩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戴惠雯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蔡妹純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陳俊亦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劉文珍   住臺中市○○區○○路○○○○○○號
       賴慶都   住南投縣○○鎮○○路○○○○○號
       吳信賢   住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20日上
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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