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曾若涵 債務人 林國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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