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4月中旬某日,至址設臺北市○○○路之新生國小校長室對在場之校長 劉美娥 、輔導主任 曾淑惠 ,傳述學校幫告訴人丙○○、乙○○夫妻的小孩作弊,告訴人乙○○精神不正常等言詞,足以毀損賴、張二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經查,本件告訴人二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稽,告訴人二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亦有撤回狀在卷足參。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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