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64號

原告 陳季敭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8日送達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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