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1245號
原   告 天空之城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欠徼月份│應收管理費│利息起算日│
││(含車位清││
││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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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月│3,998│9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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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3,998│9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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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3月│3,998│9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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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4月│3,998│94年5月1日│
├──────┼──────┼──────┤
│94年5月│3,998│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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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6月│3,998│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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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月│3,998│9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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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8月│3,998│9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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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9月│3,998│9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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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0月│3,998│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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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1月│3,998│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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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2月│3,998│9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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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月│3,998│9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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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2月│3,998│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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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3月│3,998│9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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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4月│3,998│9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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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5月│3,998│9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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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6月│3,998│9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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