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淑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