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49號原告 黃丞國 當事人間(被告 楊恆菊 、 陳三郎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