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
㈡ 陳明 提示日。
㈢請提出相對人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