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姜昭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134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昭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姜昭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6月26日20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0號公園。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