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百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珮瑜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珮瑜、 鍾秉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珮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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