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建明因公共危險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