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請人 侯翠玲
相對人 李福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福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內發生之借款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4月6日,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李福助陸續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並於110年6月10日簽立書面確認無誤,相對人並承諾於110年12月10日前過戶不動產予聲請人,惟迄今仍未履行或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證明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具狀陳稱略以:相對人否認兩造間尚有債務,聲請人提出110年6月10日兩造簽署之借據,主張該借據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證明文件,並非事實,兩造間確曾有2,338,192元債務,相對人於110年6月10日應聲請人之要求,兩造因而簽立聲請人所提出上開借據,但是嗣後相對人已將此部分債務清償完畢,所以聲請人才會於111年4月6日同意塗銷「418號建物及其基地之抵押權設定」云云,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證明、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兩造間成立借貸契約且清償期已屆至,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另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主張借款債務已清償,於非訟程序中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5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503
1814.17
10000分之79
重測前:茄苳脚段1053地號
002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504
156.00
10000分之79
重測前:茄苳脚段1053-1地號
003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505
541.74
10000分之79
重測前:茄苳脚段1053-2地號
004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497
106.58
10000分之79
重測前:茄苳脚段1053-9地號
005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501
106.67
10000分之79
重測前:茄苳脚段1053-11地號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5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七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44
臺南市○○區○○路0000巷00號7樓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7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02.32
102.3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9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茄安段17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重測前:茄苳脚
段460建號)
共有部分:茄安段17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重測前:茄苳脚
段461建號)
重測前:茄苳脚段426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