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吉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妨害自由罪等伍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殺人未遂罪等2罪(附表編號1、2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7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犯詐欺罪(附表編號3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再因犯妨害自由罪等2罪(附表編號4、5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除經宣告有期徒刑4年外,另併科罰金5萬元部分,惟因其所犯附表所示之
5罪,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刑,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併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9款參照),且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人未遂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6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49號│第10549號│第19514號、第2001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76號│105年度訴字第776號│107年度簡字第3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5日│106年5月25日│107年5月9日│├───┼────┼──────────┼──────────┼──────────┤││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2│106年度上訴字第802│107年度簡字第336號││判決││號│號│││├────┼──────────┼──────────┼──────────┤││判決│106年9月5日│106年9月5日│107年6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696號│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88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編號│4│5││├────────┼──────────┼──────────┼──────────┤│罪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嚇危害安全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9日│106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572號、107年度│字第157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107│少連偵字第8號、107││││年度偵字第371號、第│年度偵字第371號、第││││3721號│372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5號│107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4日│107年10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5號│107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982號│││├─────────────────────┤│││編號4、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