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267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力 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