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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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上訴人 李韋毅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145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0、57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李韋毅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林英志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永宏法官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