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38號聲請人 張紅萱 上列聲請人張紅萱因與相對人 王米松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紅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本票(票號:CH517860、票號:CH517861、票號:CH517863、票號:CH517865、票號:CH517867、票號:CH517869、票號:
CH517870、票號:CH517871)原本八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