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權人 莊凱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23日之依據(依所提證明文件,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13年5月17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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