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權人 莊凱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23日之依據(依所提證明文件,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13年5月17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權人 莊凱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23日之依據(依所提證明文件,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13年5月17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