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呂緣
陳美霞 楊素卿 林婧淳 林寶彩 林美珠 林叔華 林家慶 林家任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簡財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林土樹 之財產,經本院以81年度全字第1319號裁定准許後,,查封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土樹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簡財早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
100年1月12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簡財並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