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51號原告 傑瑋 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被告 鼎宸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財 被告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業於108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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