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碧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弘彬 間請
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1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93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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