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請人 洪富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14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404707-9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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