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11號
原告 李宜珍
訴訟代理人 鄭啟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曜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