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8號債務人 楊媖珺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如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任職於佳盈服飾,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6,640元,並兼職銷售化妝品可增加約3,000元之收入等情,有99年1月至7月薪資袋、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32期,每期清償24,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768,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與配偶分居,獨自在外租屋並扶養未成年子女 李欣洋 (00年0月0日出生)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99年1月25日訊問筆錄等件為證;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11,640元,並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合計13,246元【9,829+(6,834÷2)=13,246】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㈠債務人任職於同公司,惟主張薪資僅為19,640元,是否未納入三節、年終或其他加班費等可支配所得應予查明。㈡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且債務人正值壯年,勞動年數仍長達27年,若有持續還款決心,應可完全清償債務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陳稱薪資係以時薪計算,且因景氣不好致薪資減少等
語,有本院99年1月2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另核算債務人99年1月至7月平均薪資僅為16,902元,與債務人所陳報之16,640元相當,有薪資袋影本附卷足參,是債務人陳報之薪資收入,應屬可信,無隱匿財產之慮,再者,債務人為增加收入兼職銷售化妝品,實已展現最大誠意勉力工作以確保還款能力。
㈡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不得逾6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8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參照)。立法意旨係為求更生程序迅速進行,並兼顧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使債務人早日重建經濟生活,避免因清償完畢之日遙遙無期,致債務人喪失履行意願,故預就清償期為一定之限制,不以債務人剩餘勞動年限為基準。復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現與配偶分居,與未成年子女在外租屋居住,實際生活上之開支已較與配偶共同生活時為高,且債務人所列舉之膳食、租金、交通、電信、生活用品、子女扶養費等各項開銷,均僅足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確已展現最大誠意,且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子女漸長,應可預見往後子女之生活必需支出將有增無減,債務人自當更加撙節以支應相關開銷,難以期待債務人再降低自身生活需求及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需要,以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4,000元,共計清償32期(8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期末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106,452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768,000元││4、清償成數:36.46%││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49,485│2.35%│564│├──┼─────────┼─────┼─────┼────────┤│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32,561│25.28%│6,067│├──┼─────────┼─────┼─────┼────────┤│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91,936│9.11﹪│2,187│├──┼─────────┼─────┼─────┼────────┤│││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39,266│11.36﹪│2,726│├──┼─────────┼─────┼─────┼────────┤│五│玉山商業銀行│151,400│7.19﹪│1,726│├──┼─────────┼─────┼─────┼────────┤│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90,188│9.03%│2,167│├──┼─────────┼─────┼─────┼────────┤│七│花旗(台灣)商業銀│6,392│0.3%│72│││行││││├──┼─────────┼─────┼─────┼────────┤│八│聯邦商業銀行│254,891│12.1%│2,904│├──┼─────────┼─────┼─────┼────────┤│九│萬泰商業銀行│336,279│15.96%│3,830│├──┼─────────┼─────┼─────┼────────┤│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154│5.14%│1,234│├──┼─────────┼─────┼─────┼────────┤│十一│大眾商業銀行│45,900│2.18%│523│├──┴─────────┼─────┼─────┼────────┤│合計│2,106,452│100﹪│24,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一、不得參與賭博。│├─────────────────────────────────┤│十二、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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