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甲○○共同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杭起鶴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