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0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原名 吳建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