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730號債權人典將實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增列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及利息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