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482號債權人林鉉淂上列聲請人與 潘佩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台幣13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如:消費借貸契約、對話紀錄、債務人存摺封面等)。
二、請提出借款債權新台幣13萬元已屆清償期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3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