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順仁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順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兼具保人白順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自行於民國110年3月15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7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嗣前開案件經聲請人執行時,按被告住所傳喚被告於110年10
月8日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且被告經拘提無著,有拘票及報告書可參。又被告於前開傳喚、拘提及本件裁定時均無另案在監、在押,亦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於具保後業已逃匿。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靖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詠嘉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