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林金淦 被告 范德水
范懷湧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訴之聲明所述之通行道路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為多少。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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