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請人 吳炳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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