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8號原告 鄺定凡 住○○市○○區○○○街00巷00號被告 鄺黃寶仙
鄺彩薇 鄺代蓉 沈麗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在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鄺彩葳 」;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二關於「鄺彩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鄺彩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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