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84號上訴人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9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